第182章 草寇与冠军(四十二)
作者:一枚小小爵   我的天涯和梦里,你都在最新章节     
    一、故意伤害与寻衅滋事的理论界定

    故意伤害罪,是指使用暴力等方法,故意非法损害他

    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所谓“伤害”,是指使身体丧失完整性

    或导致生理机能障碍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是指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有法定

    应予惩罚情形之一的行为。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

    “衅”即嫌隙、争端,“寻衅”就是故意找事挑衅;“滋”

    即滋生,“滋事”,即惹事,制造纠纷。

    从犯罪构成方面解析两罪的不同之处:

    (一)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来区别。故意伤害罪与寻

    衅滋事罪在主观方面虽然都是故意,但两罪的故意内容有

    重要差别。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必须是有伤害的故意,伤

    害的动机虽是多样的,但结果必须是故意使他人身体健康

    受到伤害,且受到轻伤以上的损害结果。而寻衅滋事罪的

    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公共秩序的危

    害后果,而积极希望并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其故意的目的

    是破坏公共秩序,动机是耍威风、取乐等。

    (二)从行为人的客观表现来区别。故意伤害罪表现

    的是行为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且造成轻伤以上的伤

    害结果。寻衅滋事罪表现的具体行为是寻衅滋事、破坏社

    会秩序的行为。

    (三)从侵犯的对象上来看,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对象

    一般是特定的利害关系人,而寻衅滋事罪侵害的对象一般

    是不特定的人。

    (四)从侵犯的客体来区别。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

    是他人的健康权利。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即人们遵守共同生活规则所形成的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

    序与非公共场所人们遵守共同生活规则所形成的秩序。(五)对人体伤害限度的要求有所不同。寻衅滋事罪

    仅限于造成人体轻伤以下的后果,如果达到重伤或死亡的

    后果,则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性。

    界定两罪的关键在于对寻衅滋事的认定,难点在于寻

    衅滋事造成被殴打者轻伤时的界定。

    二、以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寻衅滋事罪的界定

    为例,在司法实践中对故意伤害与寻衅滋事进行界定。

    在司法实践中,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而触犯寻

    衅滋事罪的案件时有发生。但对于“随意”、“情节恶劣”

    这两个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词,尚无明确的立法解释和司

    法解释,只能依靠司法工作人员的法律智慧和社会经验了。

    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随意”的理解尚存在一些争

    议。一种观点认为;“随意”就是没有任何原因、理由,行

    为人的殴打行为完全处于一种寻求刺激的行动。如果“事

    出又因”而殴打他人,看其所谓的“事出有因”是一种有

    违常理和社会公序良俗的“借口”,是一种毫无道理的“原

    因”,还是“事出又因”。如果是“借口”就属于寻衅滋事,

    否则侵害对象是特定的,事由也是特定的,就构成故意伤

    害罪。另一种观点认为,应该考察主观动机是不是处于故

    意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逞强斗狠,斗威争霸或发泄不满,

    寻求刺激,或打人取乐,把自己的一种不健康的心理满足

    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之上。然而在刑法实务上,一般将随意

    行为分为两类:一是无端滋事型,就是行为人毫无来由地

    惹事生非、打人毁物、寻衅闹事;二是小题大做型,直观

    地说,就是被侵害者此前的举动根本不至于引起普通人那

    么强烈的反应。

    所谓“情节恶劣”,主要从主观态度和客观效果两方面

    考虑,具体来说要考虑以下要素:次数、人数、规模、手

    段、结果、发生时间、地点、被害人情况、动机卑劣程度、

    行为人一贯表现、行为人对行为过程中出现的伴随情况的

    处置等。例如,殴打他人手段是否恶劣、残忍;是否使用

    凶器;是否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既包括多次殴打同一人,

    也包括多次殴打不同的人;是否曾经因随意打人受过治安

    处罚;是否一次殴打多人;是否殴打弱势群体;是否殴打

    他人,致人轻伤;是否以打人取乐,有侮辱情节;是否造

    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群众心理严重不安等恶劣影响;或

    在群众性聚会期间打人,或在公共场所殴打他人造成公共

    秩序严重混乱等,再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以及当地生活习惯、

    民风民俗加以认定。

    三、区分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的难点。

    在司法实务当中,符合这两种随意、情节恶劣的条件,

    若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严重后果,则适用寻衅滋事罪定

    罪处罚,否则,如果造成伤害或死亡的,应适用刑法第 232

    和 234 条。然而若造成被害人轻伤,此时如何定罪则成为

    区分两罪的难点。按照刑法规定,寻衅滋事罪法定最高刑

    是有期徒刑五年,而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的法定最高刑是

    有期徒刑三年,明显较前者轻。且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在司

    法过程中,被告人与被害人可以和解,司法机关也可以调

    解。再加上人们对寻衅滋事罪成立的要件和标准存在不同

    看法,必然出现在有些司法机关看来故意伤害致人轻伤,

    从而适用调解结案,或判处了较重的刑罚,也有可能是相

    反的情形。这是司法实践中常常遇到的困惑。实践中这种

    情况直接影响了刑事法治的统一,直接削弱了刑法的权威

    性,不利于刑法目的的真正实现。

    四、如何进一步明晰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

    1、进一步明确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由立法机关和司

    法机关,结合社会现实不断完善立法和司法解释,从而为

    定罪量刑提供法律 依据。

    2、依靠司法工作者的法律智慧,形成判例进行参考。

    鉴于再精确的立法也不可能与形态各异的个案完全吻合,

    不能实际解决每个实例。因此,建立合适的平台,让法律

    职业者之间能够充分的沟通交流,从而达成较为一致的意

    见,进而形成判例,以弥补法律抽象性的不足。